學會章程

台灣中子捕獲治療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中子捕獲治療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使用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Neutron Capture Therapy。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發揚中子捕獲治療與相關科學之應用、提昇中子捕獲治療技術、中子捕獲治療基礎教育、及關懷國家有關中子捕獲治療之經濟建設以增進社會福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舉辦中子捕獲治療相關演講及研討會。
  2. 提倡中子捕獲治療研究及中子捕獲治療教育。
  3. 蒐集中子捕獲治療新知,調查國內外中子捕獲治療之發展,供產、官、學界參考,促進中子捕獲治療學術與相關產業之合作。
  4. 發行會誌及有關中子捕獲治療書刊。
  5. 推薦及表揚中子捕獲治療專門人才。
  6. 推展其他與中子捕獲治療有關之事項及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關構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褔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6種,其入會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20歲者(預備會員除外),具以下資格者,經本會會員2人推薦,得加入本會會籍。

1、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相關系所畢業或通過國家考試有任用資者;及在專科學校畢業3年以上,並擔任相關工作負有專責者,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後皆得為普通會員,凡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之初級會員,如對中子捕獲治療有關工作有特殊貢獻者,列舉具體事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得晉昇為普通會員,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永久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年繳規定之會費,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3、 榮譽會員:凡對於中子捕獲治療學術或事業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年會議決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

4、 國際會員:國籍非中華民國但從事相關工作負有專責者,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後皆得為國際會員,國際會員不具備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5、 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由本會理事會提出,經年會議決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6、 預備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化學、化工及其他相關學系肄業,或在專科畢業者,及在高中或同等級學校畢業後,擔任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得由會員1人之介紹,經本會會員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提報理事會者,為預備會員。

第 八 條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委員審查後,秘書處於十五日內寄發審查結果及入會費繳納單據予申請人,審查委員三名(兩位理事一位監事),由理事長邀請。(於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決議新增)。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國際會員、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九、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會設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一、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二、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三、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

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零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零元;預備會員:新台幣零元。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每年每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預備會員:每年新台幣伍佰元。

3、 終身會員會費:凡繳己通過會員審核後具入會資格者,該會員繳納新台幣陸仟元者即可獲終身會員資格。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

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月2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4年5月台內團字第1040029098號函准予備查。